泉州两天内查处31起涉酒驾驶违法行为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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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和14日,泉州高速交警开展行动,依托辖区各执法站在水头、泉州南、泉州西、永春、永春东、安溪等收费站严查涉酒驾驶行为。
  13日上午,陈某驾车来到泉州西高速入口,执勤民警将车拦下,对司机进行例行酒驾吹气检查。陈某看着一脸平淡,可吹气后,酒精测试仪就“滴滴滴”响个不停。经初步判定,陈某涉嫌酒后驾驶,经东南医院抽血测定,陈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5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经了解,陈某前一夜和亲朋在泉州中心市区聚餐,席间一时高兴就喝了2杯洋酒。第二天因为要去漳州办事,所以一大早就起床出门,也没注意酒退了没有,结果在高速公路入口被执勤民警拦下。
  14日上午,在安溪湖头收费站,两名驾驶员也是差点栽在隔夜酒上。经测试,林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8mg/100ml,李先生体内酒精含量则为15mg/100ml。虽然未达酒后驾驶标准,但为消除安全隐患,民警要求二人不得驾驶车辆,并让他们在车内休息醒酒1小时,待体内酒精含量为零后才放行。
  2天查获31名涉酒驾驶人
  据悉,短短2天时间,泉州高速交警共查处31起涉酒驾驶违法行为,其中27起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4起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交警介绍,多数酒驾行为是在凌晨天微亮或者上午被查处的,栽倒在“隔夜酒”的老司机们个个喊冤,但面对违法事实和了解到酒驾的安全隐患后,违法司机们都接受处罚。
  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 黄枫 通讯员 林阿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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