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警拟获高速公路“拦车检查权”

2015-02-27 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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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省政府提请审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如今,在高速公路上,遮挡、涂改号牌,醉酒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但该省现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这使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在高速路上,民警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可以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在操作方面,我省拟定,对于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应通过喊话或其他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立即停车。
  近些年来,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高速路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也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为此,我省拟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10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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