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重刑

2015-02-28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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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周某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提起上诉。
    2013年9月3日凌晨5时许,周某某驾驶的川LY9813轻型仓棚式货车搭乘其妻刘某某从内宜高速公路自贡市大山铺收费站下高速公路后,经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簸米湾隧道沿自贡市汇东路西段由东往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汇东新区重庆商业步行街路段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时,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该车与钟某某驾驶(后座搭乘其妻李某)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钟某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周某某驾驶川LY9813轻型仓棚式货车逃逸案发现场。同年9月12日,被害人钟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循环衰竭死亡。

  法官表示,交通肇事罪虽然是一种过失犯罪,但是,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仍然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泯灭了人性良知,使被害人可能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导致其死亡,所以理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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