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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在因交通事故一度堵车的高速公路上,52岁的儋州男子林福贵(化名)下车活动,跨越高速路桥中间的护栏。没想到,林福贵从空隙处摔下,当场死亡。谁该为林福贵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林福贵的家人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方则认为,林福贵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下车活动,过错在其本人。互不认同的双方最终引发官司,林福贵的家人将高速公路管理方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起诉到法院,索赔50万余元。 家人状告养护单位索赔50万
林福贵在儋州从事海洋渔业生产。2014年6月23日晚上19时许,林福贵和另外2个朋友一起打车,从儋州市新洲镇到海口市办事。21时10分左右,车辆到达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火山口大道与绕城高速路交叉处的高速路桥上面,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堵车,林福贵乘坐的车被迫停在高速路边。林福贵下车到高速路桥中间活动。21时15分,林福贵因翻越高速路桥中间护栏,从高速路桥上中间的空隙处摔到高速路桥下的空地上,并当场死亡。
据调查,事发现场的高速路桥处,绕城高速公路桥左幅与右幅间留有约60厘米的空隙,空隙两边各设有护栏。该路段的养护单位为被告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
林福贵的家人称,事发地点有很长的一段缺失护栏,高速路桥的中间留有约60厘米的宽度,而高速路桥离地面的高度有8.3米,且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在晚上没有光线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安全隐患,加重了损害后果。因此,海南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作为管理单位不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林福贵从高速路桥上中间的空隙处摔下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林福贵的家人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南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
死者被判对事故负一半责任
对于林福贵家人的起诉,被告海南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表示其职责是对涉案高速路桥进行养护,并非设计方、施工方,更不是涉案公路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该中心称已尽到养护公路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及高速路桥位置是不允许肆意行走或肆意停车的”,被告答辩称,受害人林福贵在高速路桥下车活动,翻越护栏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其坠落死亡系其个人行为导致,过错在其本人,该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还对林福贵家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路段,绕城高速公路桥左幅与右幅间留有约60厘米的空隙,空隙两边虽然设有护栏,但是未采取更严密的防护措施,未能有效防止行人跨越护栏造成伤害。因此,被告海南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作为海口绕城高速公路的养护单位,即海口绕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林福贵系成年人,应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识,在高速公路上翻越护栏属违法的危险行为,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该院认定,原被告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经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海南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赔偿林福贵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4万余元。
律师说法:
高速路上行走、翻护栏
发生事故自身也有过错
打开网页,在高速公路上翻越护栏发生坠亡或者交通事故的案件,并非只有林福贵这宗。那么,穿越高速公路、翻越护栏,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后,是否都和林福贵一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高速公路通行有特别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这说明,国家对高速公路实行封闭管理,行人不应该在高速上行走、停留、翻越。本案中,林福贵虽然在堵车时,下车活动,但也应该在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林福贵擅自翻越护栏,是一种危险的违法行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而被告在高速公路护栏有缺失时,未及时进行修理,未履行其对高速公路维护养护义务,未尽到安全安全防范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原被各自担责5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国内也曾发生过客车在高速路上停车,让乘客下车小便,翻越护栏时坠亡的案例。据此,罗荣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下,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且违反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造成乘客翻越护栏坠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乘客忽视自身安全,翻越护栏坠落死亡,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罗荣律师提醒,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堵车难免心烦,但千万不要下车随意活动,要注意遵守交通法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