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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20时50分许,当事人郑X锋驾驶琼AFN95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坐郑X船、陈X丽,沿着海口绕城高速公路(G98线)由西向东行至观澜湖互通南侧车道,适遇行人王X普在海口绕城高速公路(G98线)观澜湖互通处由北向南横穿公路,郑X锋发现王X普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前部位碰撞到王X普身体的右侧,造成王X普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民警介绍,此事故中行人王X普违反交通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然而,郑X锋发现王X普后采取措施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该支队认定当事人王X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X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