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02-27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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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记者从当天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表决通过,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2006年7月公布实施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将同时废止。
   《办法》在道路通行规定中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且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办法》规定,驾驶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有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的,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驾驶未经注册的非机动车;饮酒、吸毒后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办法》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办法》还提出,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和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时驾驶摩托车,对于摩托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行为,《办法》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办法》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行为,处200元罚款。
   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违规行为上,《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限速限定的,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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