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行人闯红灯罚50元 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下车也将被罚款

2015-02-27 海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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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改扩建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罚50元

  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1月27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中关于车辆与驾驶人部分和交通秩序管理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交通秩序管理,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解决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权问题。《办法》更加重视和保障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权,逐步改变以往一些城市规划、建设道路时不建非机动车道,造成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争道抢行等现象。《办法》第19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划分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区域。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供机动车通行。

  驾驶人有义务

  督促乘车人系安全带戴安全头盔

  对乘车人不使用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头盔,规定驾驶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办法》第40条规定,驾驶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不但自己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还有督促乘车人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的义务。特别是摩托车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

  改装车高速行驶产生巨大噪音,应当加以制止和打击

  规定在道路上赛车应当经过批准,严禁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近年来,一些年轻人在道路上,特别是在夜间车辆稀少的情况下,私下组织、参与赛车活动,一方面严重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甚至已经造成了伤亡事故,另一方面一些经改装的汽车、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产生巨大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和打击,《办法》第3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

  有两条车道的高速公路,大型客车非超车不得驶入左侧车道

  进一步规范了低速车辆的通行行为。低速车辆长时间占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车辆超车时不让行,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增加不安全因素,不利于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办法》第32条,对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这类行驶速度相对较低、行驶稳定性较差的车辆,规定其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特别规定海南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大型客车、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特别规定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校车的停车秩序。在城市道路,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站点无序停车、并排占道停车、争道抢客等现象普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和畅通。《办法》第33条特别规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校车驶入停靠站应当依次靠边停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同时,第35条对机动车在一些特殊地点的停车,也作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轻微违法

  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免于处罚

  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轻微交通违法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以免于处罚。这种做法全国各地包括海口的交警部门都实施过,效果很好,既教育了违法者本人,又现身说法教育其他人,是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一个有效的办法之一。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位处设置障碍

  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在海南机动车大幅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城市、县城“停车难”是公众十分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办法》在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建设、设置,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规定。尤其是《办法》规定: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在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处设置障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每年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喝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罚50元

  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下车也要罚款

  加大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部分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办法》第60、61、62条,以前规定处罚10元、20元的违法,如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等,现在规定处罚50元。二是对机动车驾驶人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车载客、大中型载客汽车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逾期未检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等都加大了处罚。三是对以往没有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四是新增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如: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处罚驾驶人以外,还应当处罚乘车人、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如以前只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20元,《办法》规定,饮酒、吸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50元、非机动车应当注册未注册处罚50元等。

  高速入口等地设车辆载重检测设备

  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道路交通管理多年来难于治理的顽症,《办法》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和其他道路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相关部门将会强化路面管理,加大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车辆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新买的车不予注册和转移登记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一)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二)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三)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

  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罚千元

  《实施办法》明确: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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