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2015-02-27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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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甘肃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水平,保障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4〕1713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2044号)文件同时废止。
  调整后的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施救项目进行了完善,新增了铲车(叉车)和装卸作业项目,并确定了收费标准,重新划分了车辆类型,调整了基价,拖车由基价含20公里以内空驶费调整为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基价和空驶费不变;吊车由基价含30公里以内空驶费调整为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基价和空驶费不变,吊车拖行费由原来的1类车150元/公里、2类车200元/公里、3类车250元/公里、4类车350元/公里、5类车420元/公里调整为1类车200元/公里、2类车300元/公里、3类车400元/公里、4类车500元/公里、5类车600元/公里。同时对清障救援施救作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夜间、冰雪路段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辆施救收费标准。
  新标准还明确了社会救援机构在高速公路实施救援时,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在专业救援机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执行;将已施救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继续拖移的,拖移收费标准按照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标准中对应类型拖行费的70%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停放事故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更加人性化,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清障救援工作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将大大提高清障救援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全省高速公路保通保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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