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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三号令和第一百二十四号令将施行。交管、车驾管新规备受市民关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的变化更牵动人心。要聊交管新规,不能不聊聊驾车上路的“新手”们。日前,发生在焦桐高速公路与长济高速公路互通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就涉及两位领取驾驶证不久的“新手”。
高速公路上 俩“新手”追尾
事发当日,刚刚取得驾驶证,很少驾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郑州司机孙刚(化名)沿焦桐高速公路行驶至与长济高速公路互通路岔道口时,因路况不熟,分不清楚该走那条路,便将车停在岔道口附近的行车道上,想通过导航地图确定行车方向。
孙刚的突然停车,让紧随其后的另一位“新手”李艳(化名)避让不及,汽车“吻”上了孙刚车辆的尾部。李艳的车辆引擎盖被撞得严重变形,车灯碎片散落一地。幸运的是,此次事故只是双方车辆受损较重,两位“新手”并无大碍。民警了解得知,同为“新手”的两人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高速公路驾车经验,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针对“新手”有新规 上路要注意
据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驾驶经验不足的新手上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有所增加,许多“新手”上路后变成了“马路杀手”。针对这些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一百二十三号令,以下简称123号令)有明确规定,“新手”上路必须多加关注。
关注之一:实习期有些车型不能开
据悉,123号令对实习期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有了严格规范,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并且,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关注之二:上高速公路须老手陪同
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123号令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同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此类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被扣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驾驶人再次被扣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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