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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7日,雷西高速合水段发生一起车祸。一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一只小狗后翻车,导致该男子头部着地受伤严重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小狗的主人是当地村民李某,李某带着小狗上高速公路恰好遇到马某丈夫骑摩托车经过,突然的相遇导致车祸发生。
4月25日,合水县法院受理该案,死者妻子马某诉请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她丈夫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费用42万元。9月4日,该案一审在合水县法院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时间,车祸发生后单位已赔偿马某各项费用19万元。考虑到马某丈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摩托车时安全警惕性不够,马某丈夫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马某提出的42万元损失,经核实有40万余元属于赔偿范围,除去已由单位赔付的19万,剩余21万余元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9月9日,合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承担10%责任,赔偿原告马某损失2.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马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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