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部署执法行动打击利用打车软件从事非法营运的“黑车”

2015-02-27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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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客运车辆租赁企业与私家车主借助“滴滴打车”等手机软件平台,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或“商务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沈阳市交通局将依法对这一违法现象开展整治。具体措施为:
  严格规范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为
  《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所谓客运车辆租赁,是指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以租赁协议时间内车辆的使用权为经营对象和盈利手段,按时间计收车辆租赁费的经营方式。
  目前,部分客运租赁车辆利用手机软件平台,提供配备驾驶员的客运服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此,管理部门要求客运车辆租赁企业依法经营,不得越界。具体来说,客运车辆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出租汽车营运的人员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此外,交通管理部门还依法对客运车辆租赁企业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客运车辆租赁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应当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承诺租车用途合法合规。否则租赁方将终止履行,收回在租车辆。
  打击“黑车”软件揽客等违法经营现象
  首先,对于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辆,一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暂扣车辆并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租赁用车提供驾驶劳务或按次计费的,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对于客运租赁车辆承租后转租,或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执法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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