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提高

2016-05-23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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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提高。日前,《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今后,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
  《办法》指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各有关县(市)、区现执行标准低于13%的按现标准执行。对此,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较之前的标准提高了3个百分点,使石家庄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得到了提高。
  涉及集体土地的补偿还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以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尤其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做了明确:居民住宅,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由辖区政府通过所在村委会进行补偿安置,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居民的搬迁费应按照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计发期6个月,涉及各县(市)、区的应按照各自补偿标准执行;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企业),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
  《办法》对临时建筑、临时占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对经辖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对项目沿线涉及的机耕路、边角地按临时占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边角地可作为项目绿化用地长期租用。
  此外,《办法》还对征收国有土地及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记者 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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