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14年起施行 司机不得强行“拼车”

2015-02-27 福建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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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9日,记者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福建省首部规范管理道路运输业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驾驶员培训、租赁车辆、包车、班车、旅游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站、车辆维修等。日前,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就涉及群众便捷出行的具体问题做了解读。
  春节将至,国家继续实施收费公路免费通行小型客车的优惠政策,许多市民想租车回家过年和春节出游。那么,市民在租赁汽车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到今年底,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4000公里,全省93%的县城可在15分钟内上高速,再加上春节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因此,不少市民都想租车回家过年。

  需要注意的是,租车要合法规范,才能维护自身权益。《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市民在租赁汽车时,要注意和遵守这些规定:租赁车型只能是荷载人数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

  出租车司机强行“拼车” 最高可罚2000元

  在雨天、节假日、出行高峰期等交通繁忙时,不少市民遭遇出租车司机强行“拼车”。对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出租车司机未经乘客同意不能招徕其他乘客同乘。第七十三条规定,出租车司机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的,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乘客不同意而出租车司机要强行“拼车”的话,乘客可举报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严格查处。

  同时,为解决群众有时“打的”打不到,乘坐出租车不方便等问题,《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规模,适时投放运力,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同时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公司要合理设置出租车交接班时间;司机要在交接班前,在出租车明显位置标明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此外,《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出租车有明确规定,包括出租汽车公司必须要对出租车定期维护、检测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出租汽车公司必须要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如果出了事故且乘客无责任,则可依法向出租车公司追索赔偿;出租汽车公司要建立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身须喷有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因此,如果出现出租车司机侵犯乘客权益情况,乘客可以依法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交优先发展 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公共交通具有高效、绿色、公平的特点,公交优先发展对于缓解城市拥堵、建设低碳宜居城市、满足群众出行具有重要意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政府发展公交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同时,针对上下班等出行高峰期,交通比较拥堵,车辆运行速度较慢,候车时间相对较长的问题,《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等措施,保障公交车快速顺畅运行。

  当然,公交企业在提供安全、舒适、人性化的服务的同时,政府也要提供相应的补贴。公交车是典型的公共服务,实行的是低票价制,福建省公交车90%以上线路票价只要1元,同时还提供老年人、残疾人免费乘车,学生票、年票实行优惠等公交福利。总的来说,福建省公交车运营是亏损的,其中政策性亏损部分要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补贴。因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提出明确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明确如何补贴、补贴多少,账目要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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