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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劫匪,被打劫后下车求救,不料被另一辆疾驶的轿车撞到,当场死亡。被害人死亡与抢劫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昨天,镇江市丹阳法院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抢劫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1年4月29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沪宁高速镇江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50岁左右的女士被撞身亡,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应急车道上,民警发现停着一辆小轿车,车主名叫陈小梅。随后,警方联系到陈小梅的丈夫丁亮,经确认,死者正是陈小梅。根据警方调查,事发时,陈小梅在沪宁高速的行车道上,被一辆上海方向驶来的小轿车撞死。肇事司机王晨称,由于当时天色已晚,陈小梅突然出现在行车道上,他虽然紧急刹车,但还是撞上了,他随后报了警。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地与陈小梅的车停靠的最右侧应急车道相距25米,陈小梅为何会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出现在最左侧的行车道上?警方怀疑,在事故之前陈小梅可能被抢劫了。而丁亮在整理妻子遗物时,也发现不少疑点。陈小梅随身携带的存放现金、驾驶证和身份证的钱包不见了,车内多了件男士外套、墨镜和一个刀具的包装盒,驾驶座的脚垫、座套处均有血迹。
带着这些疑问,丁亮向丹阳警方报案。警方侦查发现,陈小梅右侧肩部被刺伤,伤口深达5厘米,深达骨质;车内血迹的DNA分型也与死者陈小梅的血样相同。在车里的男士外套内,民警发现了两张名片和一个手写的电话号码,顺着线索,曾在丹阳打工的湖北籍男子吴阿宏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去年11月底,吴阿宏被抓。
31岁的吴阿宏,当时在丹阳打工。吴阿宏说,2011年4月,因老婆即将生产,他要回家探望,但身上没有钱,看到汽车站旁有一些接送客人的黑车,就想以打车的名义,去抢劫司机。吴阿宏感觉男司机不好对付,决定找个身材矮小的女司机动手,陈小梅进入了他的视野。吴阿宏让陈小梅送他到高速路口,谈好价格是50元。不过,去往高速公路的路上车辆太多,吴阿宏一直没有机会下手,他便改口要去镇江,并答应给200元。
上高速后,吴阿宏觉得下手机会到了,他说要上厕所,陈小梅便将车停在高速公路右侧的紧急停车道上。可车刚停稳,吴阿宏就拿出水果刀,勒住陈小梅脖子,用刀抵住陈小梅的胸口,直接要钱。吴阿宏说,当时陈小梅吓哭了,并竭力反抗,她还打开车门,脚伸出车外高喊救命。这时,吴阿宏看见陈小梅的钱包在车上,抓起钱包就跑了,慌乱中,他将自己的外套落在车上。陈小梅随后跳出车外呼救,不料被疾驰而来的车撞到。
吴阿宏抢到700多元,他也没敢回家,直到去年底在广东被抓。后来陈小梅被撞身亡的事,他全然不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控吴阿宏犯抢劫罪。不过,法庭认为这不是普通的抢劫。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被告人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审法官认为,此案情况特殊,随后将案件提交该法院的审委会进行讨论,而最终讨论的结果,则倾向于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昨天,丹阳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抢劫案。
“陈小梅的死与抢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也成为庭审中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最终,丹阳法院认为,对于陈小梅死亡的结果,吴阿宏应当负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据此,丹阳法院昨天一审宣判,吴阿宏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这起特殊的抢劫案,法官们也是第一次遇到。他们查阅此前各地判例甚至司法考试的相关题目,都没发现类似的内容。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认定吴阿宏“抢劫致人死亡”,主要考虑几个因素。首先,吴阿宏在高速公路上持刀实施抢劫,被害人必定会反抗、求救,发生车祸伤亡事故的几率就非常大;其次,吴阿宏在夜晚、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抢劫,用刀刺伤被害人,这构成巨大推动力量,促使陈小梅仓皇逃生求救,而被撞死亡。
“那位撞死人的司机王晨,我们认为他是偶然介入,他驾车过程中没有明显的过失,只是碰巧将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转化为现实。”法官指出,这个巧合完全由吴阿宏的抢劫行为决定。记者了解到,因司法机关认为该交通事故并不构成刑事案件,所以并未对王晨提起公诉。民事赔偿案件已经被诉到镇江市润州法院。(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