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叫停高速公路天价拖车费 新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

2015-02-28 齐鲁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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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新标准5月1日起开始执行,据此标准,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货车)拖车10公里以内260元每次,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每公里加收10元。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即明确表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为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根据《通知》,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因事故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通知》规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救援机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根据新制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共分为拖车、吊车、驳运、货物装卸、车辆(货物)停车看护、换轮胎、解刹车七类。其中,拖车费用按照一、二、三、四、五类车划分,拖行10公里以内分别收费260元/车、350元/车、400元/车、500元/车、600元/车,而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的基础上每公里增加相应费用,一类车每公里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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