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查大货车在高速路上占左道 "借道不还"罚200

2015-02-28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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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上午,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举行通报会,宣布将于201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在全省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整治大型车辆违法占用左侧车道专项行动,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左侧车道将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根据这一规定,山东高速交警将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纠并处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是不允许进入左侧车道行驶的,但考虑到山东省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允许临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时速不得低于80公里,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违反指示标志上坡路段超车的。

  在这次集中整治期间,全省高速交警将根据辖区实际,加强巡逻管控,强化对大型车辆违法占用左侧车道行为多发路段、时段的管控。通过执法记录仪、测速仪、固定监控设施等对违法占道行为进行取证。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违法车辆引导至服务区、收费站,进行现场处罚。不具备现场处罚条件的,将录入全省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同时,将车辆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和违法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确保每一起违法都得到严厉查处。(记者 刘明明 马俊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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